最高法知產(chǎn)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案
2022-04-29 09:04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

4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法庭公開審理了一起涉及獼猴桃品種的侵害植物新品種權上訴案件。 種業(yè)知識產(chǎn)權保護是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審判工作的重點之一。 依法嚴格保護植物新品種權,對于激勵種業(yè)科技創(chuàng)新具有重要意義。

揚州楊氏果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系涉案“楊氏金紅1號”獼猴桃植物新品種的權利人。四川伊頓獼猴桃種植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伊頓公司)經(jīng)品種權人授權取得該品種的排他實施權,其起訴被告馬邊彝族自治縣石丈空獼猴桃專業(yè)合作社(以下簡稱石丈空合作社)未經(jīng)許可,在該縣下溪鎮(zhèn)珍珠橋村和蕎壩鄉(xiāng)石丈空村獼猴桃基地生產(chǎn)、繁殖、銷售被訴侵權獼猴桃品種,侵害了“楊氏金紅1號”植物新品種權。石丈空合作社抗辯稱,其成立于2014年,涉案獼猴桃基地帶動了200多戶貧困戶脫貧。被訴侵權苗木是其通過從案外人處購買到“楊氏金紅1號”獼猴桃樹枝條后,將枝條上的芽孢嫁接到實生苗砧木上而來,該行為是對繁殖材料的使用行為,而非生產(chǎn)、繁殖授權品種的侵權行為。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種植無性繁殖品種必然會產(chǎn)生新的繁殖材料,石丈空合作社未經(jīng)許可,以商業(yè)目的購買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進行嫁接并種植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生產(chǎn)、繁殖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侵害了“楊氏金紅1號”植物新品種權??紤]到被訴侵權的果樹即將結果,如責令鏟除將不利于經(jīng)濟發(fā)展,且損失較大,綜合考慮種植戶利益、社會效益及伊頓公司也明確表示無需鏟除樹木等情況,判令石丈空合作社按照每株獼猴桃樹每年10元的標準支付伊頓公司許可使用費直至停止種植或涉案品種權保護期限屆滿,并賠償伊頓公司維權的合理開支。

石丈空合作社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本案二審中爭議問題主要有兩點:一是關于無性繁殖品種的侵權認定,涉及到獼猴桃樹枝條上的芽孢嫁接于砧木上成長為新的樹木,該種植行為是否屬于生產(chǎn)、繁殖授權品種的行為,是否為法律所禁止。二是石丈空合作社如果構成侵權,如何合理確定品種權許可使用費,在依法保護品種權的同時,實現(xiàn)貧困戶的脫貧致富。

合議庭組織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進行了事實調查和法庭辯論。本案未當庭宣判。合議庭將在查明案件事實、適用法律后依法作出判決。

作者:王亮 | 攝影:林愈

編輯: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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