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墊付社保費 用人單位應返還(以案說法)
2023-09-07 10:23 來源:人民網(wǎng)-人民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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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張某應聘至某清潔公司,在合同期間被安排在某單位從事保潔工作,但某清潔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后來,甲縣勞動社會保障中心通知某清潔公司補繳包括張某在內(nèi)的10余名保潔員在一段時間內(nèi)斷檔未繳的社保費及滯納金。

某清潔公司在員工微信群里發(fā)消息稱,自己可以買。于是,張某拿著《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斷檔補繳(含滯納金)通知單》,補繳了社保費。之后,張某要求某清潔公司返還其補繳的社保費,雙方協(xié)商未果。張某與其他10余名保潔員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自行繳納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的,依法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范圍。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合同法律關系不改變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某清潔公司系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為張某承擔社保費,判決某清潔公司返還張某墊付的社保費及滯納金共計5萬余元。

【說法】根據(jù)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為勞動者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法院認為,勞務派遣單位作為勞動者的用人單位,無論用工單位是否按照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社保費,都應當依法及時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gòu)繳納社保費。用人單位因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約定不明導致某一時間段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將風險轉(zhuǎn)嫁給勞動者。

審理法官表示,本案不屬于一般的社會保險糾紛,張某雖然以勞動爭議案由起訴,但法院根據(jù)查明的法律關系,按照不當?shù)美m紛予以審理,沒有要求張某另行提起訴訟,有效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法院依法判決某清潔公司返還張某墊付的社保費用,兼顧事理、法理與情理,妥善化解了矛盾糾紛。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亓玉昆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3年09月07日 19 版)


編輯:劉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