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買工作,這對姐妹被“殺熟”
2023-09-26 11:04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田婧 張欣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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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莉通過網(wǎng)絡交友平臺認識了袁某,并對袁某產(chǎn)生了信任。袁某稱自己有親屬在機場當領導,主動詢問張莉是否想到機場工作,張莉目前已有一份穩(wěn)定的工作,但想到自己的姐姐張芳還沒有工作,就想著幫忙牽線搭橋,沒想到卻落入了“陷阱”——

花了24萬 卻未成功入職

2013年,張莉通過網(wǎng)絡交友平臺認識了袁某,其間袁某以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多次向張莉借款。

2015年初,因為想去機場上班,張芳通過妹妹張莉的介紹認識了袁某,因為袁某是妹妹的“朋友”,又是“飛行員”,便對袁某非常信任。此后,根據(jù)袁某的要求,張芳通過微信、支付寶、ATM機存款等方式,向袁某支付款項累計24余萬元,用于支付托關系請人吃飯、送禮、培訓費、服裝費、宿舍住宿費等各項支出,但直到2018年底,張芳還沒有成功入職。

其間,張芳也收到過內(nèi)容為“體檢”及“入職”的郵件,還接到了“機場工作人員”的電話,給她講解機場入職的流程及進行體檢所需的材料。此外,袁某曾讓張芳去民航醫(yī)院進行體檢。但當她到了醫(yī)院后,袁某又以“負責值機員體檢的帶隊領導不在”為由讓其等待下一次體檢通知,以“負責領導有事”為由,未讓張芳入職報到。張芳感覺自己可能被騙了,便不再按袁某的要求向其付款,并于2019年向公安機關報案。2023年1月,袁某被民警抓獲歸案。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袁某以幫助被害人入職機場,以培訓費、面試費等名義,騙取被害人人民幣共計24萬余元。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袁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予以認可,但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提出異議,辯稱“自己在案發(fā)前已向被害人的親屬表明退款意愿,被害人親屬已同意將涉案款項轉為借款供自己使用”。

簽署借款協(xié)議可以免責嗎?

原來,2018年,因為袁某持續(xù)向張芳要錢,但工作的事情一直沒有進展,張莉便向袁某表示,介紹工作的事情并要求其歸還款項。但袁某表示“不辦錢回不來了”,為了能讓袁某還款,張莉便與袁某簽了“借款確認書”,其中的錢款金額是自己和姐姐向其付款的總數(shù)額?!敖杩畲_認書”確認,袁某于2014年3月至2018年12月間,從張莉、張芳兩姐妹處借款共計人民幣85萬元,并承諾于2019年7月1日前歸還。

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袁某與張莉確有曾簽署該“借款確認書”的行為,但被害人張芳并未授權妹妹張莉與被告人袁某簽署該“借款確認書”,張芳對該“借款確認書”的形成過程并不知情,且亦未在事后確認妹妹的上述行為,即袁某與張芳間從未形成過個人借貸的民事法律關系,袁某的該行為不具備將刑事詐騙行為轉化為民事借貸行為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對袁某的辯解不予采信及采納,對袁某宣告無罪的請求,不予考慮。

此外,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袁某于2013年11月因另案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于2019年9月因另案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于2023年1月期間刑滿釋放。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款,累計數(shù)額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財產(chǎn)所有權,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西城區(qū)檢察院指控袁某犯詐騙罪成立。袁某當庭雖對涉案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其尚能如實供述涉案主要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袁某系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期間被發(fā)現(xiàn)本案涉及的犯罪事實,故應數(shù)罪并罰。據(jù)此,法院判決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與前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同時,責令袁某退賠人民幣24萬余元,發(fā)還被害人張芳。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觀察思考

求職一定要擦亮雙眼

求職就業(yè)問題是關系民生福祉的大事,也事關社會穩(wěn)定和國家未來。當今,各種求職詐騙層出不窮,騙子通過各種手段,騙取求職者的信任,從而索要大量錢財。無論是“抵押金”“風險金”“保證金”,還是“入職費”“服裝費”“介紹費”……當被承諾或被暗示“交了費就包入職”時,極大可能就是遇到騙局了,在求職者交費后騙子要么找借口不安排工作,要么就是“人間蒸發(fā)”了。

西城區(qū)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程杰提示,求職者在求職就業(yè)時,一定要擦亮雙眼、謹防被騙:第一,選擇正規(guī)渠道,應通過正規(guī)大型招聘網(wǎng)站求職,選擇有相關企業(yè)認證的招聘信息,而不要輕信他人;第二,做好企業(yè)背景調(diào)查,應多渠道查詢招聘單位的相關背景資料,可以通過工商部門官網(wǎng)篩查;第三,不要輕易繳費,對于要求先繳納各種費用的招聘單位或自稱有渠道幫忙的個人,求職者要提高警惕,保護好個人隱私和財產(chǎn)安全;第四,注意留存證據(jù),如遭遇求職詐騙,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求職者應保留相關證據(jù),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官呼吁,應當樹立正確的思想觀念,增強明辨是非的能力。對于符合政策標準的,應當通過正規(guī)渠道申請;對于不符合政策標準的,摒棄“托關系”和“走后門”等社會不良風氣,堅持通過正當渠道依法依規(guī)找工作,切勿迷信“潛規(guī)則”。

編輯:劉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