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交強險脫保,18萬交通事故賠償誰來“買單”?
2023-11-01 10:28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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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花4.88萬元買二手車,二手車商未給車輛投保交強險,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誰來擔責?近日,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經(jīng)審理判決張某承擔本案45%的賠償責任,即8.24萬元。

2020年10月,小王與經(jīng)營二手車生意的張某簽訂機動車二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小王向張某購買小轎車一輛,約定價格4.88萬元。小王向張某詢問車輛保險情況,張某告知其并未投保商業(yè)險,只為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小王付清車款后,雙方達成合意,張某向小王交付車輛。2020年12月,小王駕駛案涉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涉訴后,經(jīng)人民法院查明案涉事故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判決小王對事故承擔40%的賠償責任,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傷者18.32萬元及其他損失。

小王認為,案涉車輛在購買時沒有投保交強險,張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買賣合同中的告知義務,致使小王于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自行承擔了賠償責任。故小王將張某訴至奉賢區(qū)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定張某承擔因違約給小王造成的損失18.32萬元。

張某辯稱,案涉損失系小王自身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致,與被告無關。且被告不存在故意不告知的情形。案涉車輛買賣時,張某從原車主處了解到交強險期限到2021年1月,張某就直接向小王轉(zhuǎn)述了相關信息,主要是由于小王自己沒有進行核實,與其無關。

奉賢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向小王出售的二手車輛未購買交強險,這與張某交易時承諾的內(nèi)容相悖,應認定張某存在違約行為,應對小王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小王作為交強險投保義務人,在未核實車輛投保情況下徑行上路行駛,自身存在較大過錯。法院認為,小王與張某雙方均存在過錯,雙方共同造成了該損害后果。法院綜合考慮雙方行為造成損害的原因力大小和過錯程度,根據(jù)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遂作出上述判決。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周 珣)

■法官說法■

本案涉及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判斷,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約行為,受害人有損害、違約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違約人沒有免責事由。本案爭議主要圍繞因果關系之爭。同時,人民法院在認定賠償范圍時涉及有過失規(guī)則的應用。

在本案中,張某違背承諾出售的車輛未購買交強險是違約并無疑問。雙方的爭論實際為張某的違約行為與小王的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法院認為應根據(jù)必要條件規(guī)則,即使是小王自行駕駛車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但如果張某沒有違反其承諾,所出售的二手車尚在交強險保險期間內(nèi),小王也不會因此在交通事故賠償時承擔交強險范圍內(nèi)的損失,故認定張某的違約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小王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機動車駕駛員應具有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但小王作為交強險投保義務人未通過積極行為避免上述風險行為的發(fā)生,自身存在較大過錯。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可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法院根據(jù)過失規(guī)則,并綜合考量在案其他因素,最終酌定由張某賠償小王45%的損失份額。

編輯:劉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