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作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024-05-09 12:53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張雅慧

本報訊 (記者 張雅慧 通訊員 任 穎 巫仕平)企業(yè)資金周轉困難,又不能拖欠工資,于是有些自以為“聰明”的企業(yè)老板就以各種理由降薪,倒逼員工自動離職。近日,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勞動合同解除引發(fā)的工資及賠償金支付糾紛,用人單位利用附條件的降薪公告、放假停薪、試用期辭退等方式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最終被依法判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工資差額。

黃先生入職植某公司,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黃先生工作崗位為電商高級經理,試用期為半年,試用期工資標準為每月35000元。但僅入職一個月,植某公司便公告通知黃先生等高級經理以上的崗位均降薪15%,又承諾“集團上市后雙倍返還降薪金額,且只多不少”,但雙方并未簽訂變更勞動報酬協議。入職三個月后,植某公司因業(yè)務原因放假,再次以公告的形式通知黃先生“放假停薪”。

試用期滿前兩天,植某公司以黃先生工作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面與黃先生解除勞動合同。植某公司的理由是黃先生在職期間有兩次考勤異常行為,屬于曠工。黃先生辯稱,第一次異常是因公司團隊有彈性工作模式,前一天他加班至凌晨5點,有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公司和人力總監(jiān)知曉此事,補簽打卡獲認可;第二次異常已事先報備請事假,且已獲審批通過,提供了考勤特殊記錄審批情況截圖。

而針對公司的降薪方案,黃先生認為自己并未與公司簽訂變更勞動報酬協議,公司屬于違法克扣工資。植某公司則認為,黃先生每月收到工資后未提出異議,可以視為其以實際行動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

雙方爭執(zhí)不休,調解無果。黃先生遂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裁決植某公司向黃先生支付降薪期間工資差額、放假期間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植某公司不服,向荔灣區(qū)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系因勞動合同解除引發(fā)的工資及賠償金支付糾紛。關于勞動合同是否非法解除問題,植某公司以黃先生工作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未執(zhí)行考勤要求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其未提交黃先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并且黃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和經植某公司確認的考勤打卡記錄,說明黃先生未打卡的行為已經獲得認可,應視為黃先生考勤正常。

關于附條件的薪酬條款變更是否有效問題,植某公司的降薪公告實際上是附加了“上市后會‘雙倍返還’”條件的降薪,并非無條件的直接降薪?,F植某公司已單方面解除與黃先生的勞動關系,致使上述降薪方案所附加的條款“上市后雙倍返還降薪金額,且只多不少”實際已無法實現,則應認定所謂的降薪方案已被植某公司單方面解除終止不再履行,在此情況下,黃先生作為守約方主張按原工資標準補發(fā)工資差額,合法合理。

此外,“放假停薪”是植某公司安排全體員工統(tǒng)一放假,故該放假行為屬于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的用人單位停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綜上,法院判決植某公司支付黃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4618元;支付工資差額22347元;支付“放假停薪”期間的工資9655元。植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劉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