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觀看足球訓練被球砸傷,誰之責?
2024-08-06 08:05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吳琪

本報訊(記者 吳琪 通訊員 許蘭珍)家長在足球俱樂部觀看孩子訓練時被飛射而來的足球砸傷,導致右手骨折。事故發(fā)生后,因無法確認踢足球的人,俱樂部亦以家長應自甘風險為由主張免責,那么事故造成的損失誰來承擔?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對該起侵權糾紛作出宣判,判決俱樂部承擔70%的責任,家長自行承擔30%的責任。

吳某的孫子報名參加了某足球俱樂部舉辦的足球培訓班。2022年11月20日,吳某將孫子送至俱樂部上課后,進入訓練場地坐在一旁觀看,意外被一個飛射而來的足球砸中右手。當時正值足球培訓班的課前自由活動時間,數名學員在球場上自行練習,教練在準備上課器材,無法確認案涉足球由誰踢出。受傷當天,吳某前往醫(yī)院就診,醫(yī)院診斷為右側尺橈骨遠端骨折。因受傷損失未得獲賠,吳某將學員覃某和某足球俱樂部訴至法院,請求賠償治療費、醫(yī)藥費等損失。

覃某辯稱,事故發(fā)生時自己正在練習踢球,沒有看見事故發(fā)生的過程,砸到吳某的球并非自己踢出,其亦不清楚是誰踢球砸到吳某。某足球俱樂部辯稱,吳某作為一名成年人,應當知道進入足球訓練場存在一定的危險;吳某未注意球場的情況,不慎被足球砸傷,屬于自甘風險行為,應自行承擔事故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受傷與覃某的踢球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無法證明案涉足球系覃某踢出。覃某亦未承認吳某受傷是因其踢球引起。因此,吳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覃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參加足球培訓的學員均為未成年人,某足球俱樂部作為營利性機構,具有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并且培訓活動與正式比賽相比,風險較為可控。某足球俱樂部作為案涉足球訓練場的使用管理方,未在訓練場周圍設置攔網,未勸阻或制止家長進入訓練場,屬于管理不到位;未安排教練指導未成年學員開展自由訓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過錯。事故發(fā)生時,吳某坐在訓練場旁觀看訓練,并非文體活動的參加者,不適用自甘風險條款;某足球俱樂部作為足球培訓的活動組織者,亦不是自甘風險條款適用主體,不能以此免除安全保障義務責任。

吳某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足球活動存在一定的危險性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在案涉訓練場未設置遮擋設施的情況下,應當站在安全距離之外休息或觀看。但吳某自行進入學員練球的訓練場,將自身置于危險環(huán)境或場合之中,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害后果。

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情況,法院依法判決吳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某足球俱樂部承擔70%的責任,即某足球俱樂部向吳某賠償損失3900余元。一審判決后,某足球俱樂部不服,提出上訴。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自甘風險又稱自愿承受危險,即受害人已經意識到某種風險的存在,或者明知將遭受某種風險,但自愿承擔可能性的損害而將自己置于危險環(huán)境或場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顒咏M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

自甘風險條款的適用主體限定為“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的參加者”,排除“觀眾”和“活動組織者”在外。因此,在足球場旁觀看訓練的家長作為觀眾,不適用自甘風險條款;某足球俱樂部作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和教育、管理義務的活動組織者,亦不能以自甘風險抗辯免責。為防范風險,文體活動組織者應充分履行嚴格謹慎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積極采取能夠預防或消除危險的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障活動場地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設施、活動風險提醒和警示、必要的應急措施等。

編輯:劉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