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二審稿加大保障成員權利 進一步完善“成員”定義涵蓋“城中村”等情況
2023-12-28 11:59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作者:朱寧寧

本報訊 記者朱寧寧 12月25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再次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在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方面新增多處規(guī)定。

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完善了“成員”的定義,鑒于實踐中一些“城中村”已經沒有集體所有的土地,將“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中的“土地”修改為“土地等財產”,以涵蓋“城中村”等情況。

考慮到實踐中很多成員外出務工,草案二審稿增加“成員無法在現場參加會議的,可以通過即時通訊工具在線參加會議”的規(guī)定,以保障他們行使成員權利。

草案第五十六條中規(guī)定,對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有異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內部管理、運行、收益分配等發(fā)生糾紛的,可以申請仲裁。草案二審稿明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是承擔這一職責的仲裁機構,以充分發(fā)揮該機構的作用,多渠道化解矛盾糾紛。

編輯:劉曉瑩